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激勵股權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原股東轉讓的股權、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合伙份額、增資擴股新增的股權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勵股份來源主要有:原股東轉讓的股份、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或合伙份額、收購公司股份、定向增發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激勵股票來源主要有:定向增發、股東轉讓、留存股票、從二級市場回購股票等。另外,各類型的公司還可將一部分資本公積金或盈余公積金轉增為公司股份,作為用于股權激勵的預留股份。在具體的操作實務中,激勵股權的每種來源,都可能遇到各種實際問題需要股權激勵專家來協調、解決。
股權是個好東西,能用來激勵人才。
但對于一個企業來說,能用來激勵的股權數量總是有限的。在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必須解決好股權的來源問題。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激勵股權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原股東轉讓的股權、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合伙份額、增資擴股新增的股權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勵股份來源主要有:原股東轉讓的股份、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或合伙份額、收購公司股份、定向增發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激勵股票來源主要有:定向增發、股東轉讓、留存股票、從二級市場回購股票等。另外,各類型的公司還可將一部分資本公積金或盈余公積金轉增為公司股份,作為用于股權激勵的預留股份。在具體的操作實務中,激勵股權的每種來源,都可能遇到各種實際問題需要股權激勵專家來協調、解決。下面且讓我結合這些年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咨詢的實戰經歷,一一道來。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激勵股權的來源
1、原股東轉讓的股份
一類是由大股東轉讓出一定比例的股份給激勵對象或股權激勵平臺;另一類是由所有的股東按大家約定的比例轉讓出一定的比例。由于是原有股份轉讓,所以可能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協調和解決:
(1)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的表決,讓其他股東放棄購買優先權,以保證程序合規;
(2)除了股權出讓股東需與股權激勵對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外,公司也要與股權激勵對象簽訂股權激勵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出讓股權的股東將獲得股權轉讓所得,由于激勵股權的轉讓價格往往低于正常的股價,這就需要說服出讓股權的股東作出一定的權益犧牲。
(4)出讓股權如果存在增值所得,股權出讓方應按稅法納稅。若稅務認定股權轉讓價格過低,需按公允價格計算應納稅款并進行追繳的,應考慮與公司各方協調怎樣來承擔。
如果原股東轉讓的股權是已實繳出資額的,則股權激勵對象的購股款項并不進入公司,所以這個方式不大適合希望補充資金的企業。如果原股東轉讓的股權是認繳出資尚未實繳的部分,則公司一般只能補充到出資部分的資金,而超過出資部分的款項,將歸屬股權轉讓方所有。
說到這里,需要糾正企業在設定注冊資本方面常見的一個問題?,F在的認繳制,導致許多企業家偏向將注冊資金設得很大,以彰顯公司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但如果注冊資本遠超公司實際經營需要,則不僅將為股東帶來較大的風險,而且在實施股權激勵和引進資本時,也將遇到很大的麻煩。
我曾輔導的一個科技型企業,該企業的凈資產規模只有200多萬元,年銷售額只有2000多萬元,但其認繳的注冊資金為一億元,且未實繳過。在企業做股權激勵和融資時,就難以操作,只能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減資到200萬元后再做,為此光辦理減資,就耽誤了近兩個月的時間,所幸沒有錯過融資的窗口期。
2、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合伙份額
如果公司在股權激勵之前,已建立了股權激勵平臺,預留足了激勵的股權(公司制平臺適用)或合伙份額(合伙企業制平臺適用),則股權激勵對象可從股權激勵平臺通過受讓方式,獲得對應的激勵股權/份額。這種情形,需要關注的一點是,各批次的股權激勵對象購買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份額的價格,溢價程度可能不一致。這時,超出對應的主體公司出資額的部分,應約定是歸屬公司全體股東還是激勵股權的出讓股東所有?
3、增資擴股
即通過對主體公司進行增資擴股的方式,新增用于股權激勵的股權。這種方式是許多有限責任公司常采取的解決激勵用股權來源的方式。它的優點是不必讓原有股東出讓自有的股權并讓渡股權權益;無需繳納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印花稅等;激勵對象的購股款能全部進入公司,可對公司資金形成有益補充;在增資擴股的方式下,默認原有的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同比例稀釋。
采用增資擴股的方式解決激勵股權時,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讓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另外,仍需關注公司注冊資金是否存在過大的問題,以及原股東注冊資金是否已實繳的問題。增資擴股的方式適合那些未與投資方簽訂“反稀釋”條款的企業采用。建議企業在融資之前即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建立股權激勵持股平臺,預留充足的激勵股權。
二、股份公司的激勵股份來源
1、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勵股權來源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激勵股權可由股東轉讓其股份而形成,但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用預留在股權激勵平臺的股權或合伙份額進行股權激勵,操作則相對簡單。但實際操作中需考慮通過激勵平臺轉讓股權/合伙份額時,仍然可能存在的平臺股份支付問題。采用定向增發的激勵股份,主要得考慮激勵股份的價格較低帶來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問題,以及公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較繁瑣的問題。
另外,按2017年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收購公司股份前,應經股東大會決議。另外,公司法規定收購的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員工。不過,在2021年底發布的公司法修訂草案中,規定股份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收購公司股份前,應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通過。但刪除了上一段落中的其他條款,這給公司通過收購股份來解決激勵股份的操作提供了更大的彈性。
需要提醒的是,按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向激勵對象轉讓的股份,我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設立相應的限制條件,或在股份轉讓協議、股權激勵協議中做出限制約束。
2、上市公司的激勵股票來源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的激勵股票來源主要有:定向增發、股東轉讓、留存股票、從二級市場回購股票等。常用的來源是“定向增發”和“從二級市場回購股票”,但對于這兩種來源,《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均有明確的規定,如對上市公司能否實施股權激勵、能從二級市場回購股票數量的限額、股權激勵的授予周期限定等。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相對非上市公司而言,操作相對規范,重點是考量激勵股權來源的可行性、經濟性和持續性,后期我還將專門一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文章,所以,在此就不再贅述了。
*特別申明:本文為碩智咨詢首席專家黃文平博士本人原創,如需轉載,請和我們聯系!